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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贺小荣透露,最高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贺小荣认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曾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贺小荣介绍,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为此,经最高法院研究,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与此同时,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还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民法典实施后,利滚利还合法吗?借贷双方还可以约定复利吗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叫利滚利,在民间借贷中利滚利也就是复利,民间有很多种形象的说法,比如其中的驴打滚,但是他在法律上正式的名称被称为复利。所谓复利其实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以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者是利叠利。通常来讲,正式的复利的概念主要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没有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而没有付的利息相加的数额总和作为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这就是复利的正确法律表述。如果复利也就是利滚利,约定的期限越短,也就是约定的还款期限越短,那么利滚利就会越滚越大,到最后就会远远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基本上又被称为高利贷,这就是立规律最可怕的地方,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民间借贷从古代就有延续至今,所以说只要有人类资金流通的地方,就会存在资金拆借民间借贷的情况,尤其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正式成为金融体系的序列之一,成为金融市场的有序补充。因此最高法院也专门出台了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来对实务过程中民间借贷的审判给出一定的指导意见。虽然有了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但是在民间借贷的情况还是比较乱,负面的东西也比较多。尤其是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再有了利滚利的加重,让大家觉得民间借贷是一个违法的东西,其实不难。民间借贷本身没有对错,错的是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因为不懂法,不守法,不按规则办事,不讲诚信,由此衍生出非常多的一些违法的事情。比如现金贷、校园贷、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等都加入了民间借贷,尤其是利滚利的概念,让大家觉得谈到利滚利就像谈虎色变一样。所以今天我们对利滚利做一个重新的梳理和解析,让大家对利滚利有一个全新的正确的认识。

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很多人在无法向银行贷款的时候,往往会向身边的熟人、朋友借钱,以解燃眉之急,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很多时候民间借贷都不是无偿的,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那么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呢?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民间借贷无息推定原则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2、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3、民间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

间借贷的利率虽然很高,但并不是可以漫天要价的,国家法规有相关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一定的上限的,否则的话就会构成高利贷,而对于高利贷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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